一、什麼是音樂著作?什麼是錄音著作?
以周杰倫的「陽光宅男」歌曲為例:
1 「音樂著作」是指包括曲譜、歌詞等等的創作。因此,「陽光宅男」的音樂著作,指的就是周杰倫所創作的「曲」及方文山寫的「詞」。通常一首歌就有2個音樂著作(即詞與曲)。
2 「錄音著作」是指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例如CD就是常見的錄音著作附著的媒介。因此,唱片公司將周杰倫在錄音室演唱的「陽光宅男」錄製於「我很忙」專輯(CD),就是一個錄音著作;或是將周杰倫在現場演唱會中演唱「陽光宅男」的歌曲錄製成「演唱會」專輯,則可另成立一個版本的錄音著作。
二、製作「微電影」的過程中,常會涉及哪些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
創作「微電影」的過程中,如欲利用音樂,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而在製作影片與推廣影片等不同階段,亦涉及不同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謹介紹如下:
1. 收錄音樂作為影片的片頭、片尾或背景音樂:
(1) 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重製」行為:
i. 將音樂的旋律,透過自行演奏或演唱之方式,作為影片的背景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中「詞」或「曲」的重製。
ii.使用市面上唱片公司已經錄製好的演奏版或歌手演唱的版本,除了涉及「音樂著作」(詞、曲)的重製外,還包括「錄音著作」的重製。
2. 將上述製作完成的影片,透過電視媒體、影音網路平台向公眾播放:
(1) 透過電視媒體播放「微電影」: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
(2) 透過YouTube、Facebook等網路影音平台播放「微電影」:除了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外,還涉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
三、什麼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目前台灣有多少集管理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由著作財產權人所集合組成,著作財產權人將權利交給集管團體後,由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授權、收費後,再將所收到的報酬分配給委託他管理的著作財產權人。透過這樣的制度,著作權財產人的權利得以落實,利用人也可以有一個方便取得授權利用的管道,降低雙方的交易成本。
我國現有3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2個錄音著作集管團體,其所管理的權利是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以及公開傳輸等權利,但不包括重製權,詳細資料請見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四、為什麼不能由集管團體一次授權重製與公開傳輸兩種權利?
著作權是私權,所以著作財產權人可以選擇要將什麼權利交給集管團體管理,法律並不能強迫創作者一定要把權利交給集管團體管理。因此,利用人須透過不同管道取得音樂著作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並非法律強制規定,而係著作財產權人之選擇與市場多年運作之結果,政府機關及利用人自應尊重著作財產權人的意願。
外國可能與我國情況有所不同,例如:日本和韓國的音樂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是將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一併交給集管團體管理。因此,利用人只要透過集管團體,就可以完整的取得音樂著作「重製」、「公開傳輸」之授權。但在美國則與我國情形類似,著作財產權人大多選擇自己或另交由音樂經紀公司管理「重製權」,而將「公開傳輸權」等無形利用的權利,交給集管團體進行管理與授權。
五、若要利用既有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要向誰取得授權?
1. 收錄(重製)音樂作為「微電影」內容之行為:
(1) 音樂著作之重製:
依照目前實務現況,音樂著作「重製權」之授權,或著作財產權人保留自行管理或另委託音樂詞曲經紀公司,以代理之方式,對外授權,並未將「重製權」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故利用人欲「重製」音樂著作,可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受委託之音樂詞曲經紀公司洽談。
由國內各詞曲經紀公司所組成的「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其會員囊括國際與本土優秀的詞曲經紀公司,舉凡最新國語歌曲、東西洋流行歌曲及部分台語歌曲,多屬MPA會員所管理,利用人可洽請MPA協助詢問音樂著作重製、改作、編輯之授權事宜。
除前述以外的台語及客語歌曲,如要取得重製授權,建議可以透過著作財產權人所屬的集管團體代為聯繫。
(2) 錄音著作之重製:
目前「錄音著作」之「重製權」之授權,亦保留在唱片公司自行管理,並未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故針對錄音著作「重製」之授權,可直接洽唱片公司洽談。
雖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ARCO、RPAT)並未管理錄音著作的重製權,但也可以幫助利用人找到有權利的唱片公司。此外,由唱片公司所組成的「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是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在台灣之代表,利用人亦可洽請RIT協助詢問錄音著作授權事宜。
2. 透過電視媒體播放「微電影」之「公開播送」行為:
透過電視媒體播放「微電影」之行為雖亦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但目前國內各大衛星電視、無線電視,多已向國內的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播送」的概括授權。因此,「微電影」之創作人所利用之音樂如係國內集管團體所管理者,欲透過電視媒體發表其作品,通常並不須額外取得授權。
3. 置於網路影音平台供公眾瀏覽之「公開傳輸」行為:
(1) 置於已取得授權的影音平台
有些影音平台(例如YouTube),已為網友上傳影片中所可能利用之音樂著作,事先向MÜST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這時如果創作者將屬MÜST所管理之音樂著作上傳至該等網路平台,自無須再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反之,如果作品是放在自己製作的網頁或其他並未取得授權的網路平台或部落格,則創作者仍應自行設法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2)音樂著作
i. 大多數情形,可逕洽集管團體取得授權:
目前國內大多數之音樂著作人均將其所創作之音樂交由國內三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MÜST、MCAT、TMCS,見下述說明)管理「公開傳輸」之授權。如利用人所利用之音樂著作為上述集管團體管理者,自可逕洽各該團體取得授權。至所利用之音樂是否屬於上述三家集管團體管理,可請逕上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
ii. 音樂著作部分-少數例外情形,應向個別權利人取得授權:
由於法律上並未強制所有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加入著作權集管團體。故仍不排除有少數音樂屬非集管團體管理之範圍。此時,利用人仍須洽各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2) 錄音著作-應向個別的唱片公司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目前管理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分別有ARCO、RPAT等二家集管團體。惟該二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目前僅提供「網路同步播送」(即利用網路同步播送電視台或電台之節目)錄音著作之授權。而一般影音平台所提供之「微電影」流覽服務,多屬「互動式」之點選服務(即網友可在自行選擇的時間、地點欣賞影片),此部分之權利仍保留由著作財產權人自行管理。此時,欲在影音平台上載「微電影」之利用人,仍須洽各個唱片公司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建議可於洽談錄音著作「重製」之授權時,一併就「公開傳輸」之部分取得授權。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92&CtUnit=3773&BaseDSD=7&mp=1
如對音樂版權授權有相關疑問,可洽智慧局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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