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下署以《這裡「獄」見愛》一書收錄之文章為故事題材,邀請熱愛影片創作的大專院校學生發揮創意,透過拍攝矯正機關溫馨之感人故事,為矯正系列微電影注入年輕活力與創新元素,讓社會大眾更加瞭解矯正機關工作的內 涵,進而引發共鳴與支持。(收件日延長至104年3月16日) ! 活動網址 http://www.mjac.moj.gov.tw/lp.asp?ctNode=36005&CtUnit=14349&BaseDSD=7&mp=80
這裡「獄」見愛-大專院校矯正微電影創作比賽 實施計畫
一、活動目的: 以《這裡「獄」見愛》一書收錄之文章為故事題材,邀請熱愛影片創作的 大專院校學生發揮創意,透過拍攝矯正機關溫馨之感人故事,為矯正系列 微電影注入年輕活力與創新元素,讓社會大眾更加瞭解矯正機關工作的內 涵,進而引發共鳴與支持。
二、辦理機關:
(一) 指導單位:法務部
(二) 主辦單位: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 協辦單位:新店戒治所、臺中戒治所、高雄戒治所
三、參賽對象:
(一) 國內各大專院校系所具有學籍者(不含空中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及在
職專班)。
(二) 參賽者可為個人或採團隊報名,團隊報名之成員至多 8 人,皆須符合前
述學籍要件,否則即視為不符參賽資格。
四、報名事項:
(一) 相關報名表件(附件 1 至 6)請至本署網站「微電影專區」或臉書粉絲專 頁「矯正署微電影專區」下載。
(二) 報名請檢附報名表(附件 1)、個人及團體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附件 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附件 5),並提供成品 DVD 光 碟一式 5 份。DVD 光碟應彙編以下內容:
1、DVD 光碟上應填寫報名者姓名、參賽作品名稱及作品時間長度。 2、影片檔案。
3、影片劇照(電子檔 5 張,每個檔案 300dpi 以上)。 4、劇情簡介(300 字以內)。
5、劇本對白。 6、製作團隊簡介(附件 2)。 7、演員角色對照表(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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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遇光碟無法讀取作品,得電請參賽單位於期限內補寄作品備份,逾期 不補寄者以棄權論。
(四) 影片截止收件日:即日起至104年3月16日止(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 及相關資料寄至本署,逾期恕不受理。(地址:33307 桃園縣龜山鄉宏德 新村 180 號;收件者:這裡「獄」見愛-大專院校矯正微電影創作比賽活 動小組)
五、作品主題: 以《這裡「獄」見愛》一書內所收錄之文章,擇一為劇情內容創作並得改編 (影片名稱自訂,惟「悟」、「心懺」、「拾回的慈愛」等三篇文章不列入本次 比賽範圍),不可有違反善良風俗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等相關情事。(文章內容 請至法務部矯正署全球資訊網/矯正出版品及書刊/這裡獄見愛下載)
六、作品規格:
(一) 影片時間:8-15 分鐘之 16:9 格式影片。(包含片頭、片尾)
(二) 影片格式:應以 1920×1080 像素以上之格式拍攝、製作,檔案類型可為
AVI、MPEG、MOV、WMV 格式。
(三) 影片字幕:影片之對白或旁白應以國、臺語為主,並附上(繁體)中文
及英文字幕。
(四) 影片片頭僅能出現作品名稱,片頭片尾請勿放置任何工作人員表。
七、評審方式: (一) 評分標準:
1、主題、劇情掌握:30 %。 2、剪輯與拍攝技巧:30 %。 3、創意表現:20 %。 4、演員表現:10 %。 5、語言字幕:10 %。
(二) 評審作業: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由本署延聘相關專業人士、學者 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選事宜,並得依評審結果決議是否併列、從缺或 酌減獎項。
(三) 為維護評審公平性,曾擔任參賽作品之指導人或協助者,均不得擔任評 審委員。若延聘後發現有前述情形,取消其評審資格,並由本署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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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理。 八、活動時程:
(一) 報名及作品收件期間:即日起至 104 年 3 月 16 日止,以郵戳日期為憑。 (二) 評審期間:104年 3 月 17 日至 4 月 17 日。
(三) 公告評審結果時間:104年 4月 20日。(暫訂,得視參賽狀況調整,以
網頁最新公告為準)
(四) 頒獎活動相關資訊公告時間:104 年 4月 20 日。(暫訂,得視參賽狀況
調整,以網頁最新公告為準)
九、獎勵方式:
(一) 第 1 名:300,000 元獎金、獎盃一座。 (二) 第 2 名:200,000 元獎金、獎盃一座。 (三) 第 3 名:100,000 元獎金、獎盃一座。 (四) 佳作 5 名:各 50,000 元獎金、獎盃一座。
十、比賽注意事項:
(一) 拍攝申請:比賽期間(即日起自 104 年 3 月 16 日止)如有場地拍攝需求
者,可逕洽新店戒治所、臺中戒治所或高雄戒治所(僅開放舍房及接見 室等場景為主,得由機關限定開放區域),申請者須事前至活動網頁下載 填寫拍攝申請書,至遲於拍攝二週前向前述機關提出申請(傳真或電子 郵件),再由機關回復核准拍攝時間及場地,拍攝期間並應遵守機關之規 範,違者機關得立即糾正或禁止之。
(二) 本次比賽獲獎之前 3 名及佳作影片,將公布於本署網站或以其他播放、 使用方式廣為宣導。
(三) 所有參賽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屬創作者,惟本署可運用相關創作元素於行 銷用途,得獎確立之前創作人可保有完整著作權益。參賽者同意得獎作 品之著作財產權(包括專有重製權、專有公開口述、播送、上映、演出、 展示權、專有改作、編輯權、專有出租權等)於得獎確立後即視同全部 轉讓本署所有,本署得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或授權第三 人使用。(備註:得獎獎金等同著作產權轉讓之報酬,得獎者應與主辦單 位另簽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四) 參賽作品若有使用他人之圖案、文稿、肖像或音樂,並涉及相關著作財
產權時,需自行取得授權同意等證明文件。若牴觸任何有關著作權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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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一切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承擔。
(五) 報名本活動請務必詳實填寫相關資料,因資料不全或錯誤導致無法聯絡
或獎項無法寄送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本署不再另行通知,亦不負擔
獎項無法送達之責任。
(六) 收件截止後,由本署登錄徵選作品,其不符徵選規格或違反善良風俗者
不予收錄,另以電子郵件告知。
(七) 比賽作品除應符合題材規定外,並以未曾出版或公開發表者為限;經查
係抄襲或侵權作品者,取消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得獎者不得異議;因
此造成本署損害者,參賽者應負賠償責任。
(八) 作品一經遞交,概不發還,參賽者須自行留存原稿備用。評審前因不可
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造成毀損時,由本署另行通知提交備份,前已
毀損之作品恕不負賠償之責。
(九)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項金額若超過新台幣 1,000 元,獎項所得將列入
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故得獎人需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 領獎;若贈品所得總額超過新台幣 20,000 元,需另扣繳 10%稅額。得獎 人若為外籍(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處未達 183 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改依 規定扣繳 20%稅率。另依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扣繳作業規定,單次給付 金額達新台幣 5,000 元時,由給付單位代為扣繳 2%之補充保費。若不願 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
十一、本署保留解釋及修訂比賽規則的權利;本計畫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